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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日期:2023年10月07日   作者:科技处    来源:科技处       编辑:科技处       浏览:

常德市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常德市科技创新平台按功能定位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科普基地等五类建设运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认定、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对科技创新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技创新平台发展规划和建设申报通知;

(二)负责科技创新平台的认定、评估和重大事项的调整审批(重大事项调整:名称、运营主体、场地位置等条件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备);

(三)负责科技创新平台运行情况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省属在常和市直有关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查和推荐本地区、本单位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

(二)指导和督促依托单位(运营单位)对科技创新平台进行管理;

(三)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价。

第六条  依托单位(运营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平台所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落实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和发展相应的保障条件并加强日常管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科技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运营单位)应当是常德市境内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具有保证科技创新平台运行发展需要的基本运行经费和条件保障,且内部管理制度完善;

(三)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

第八条  申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整体技术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或市内处于领先地位;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并拥有10人以上的研究开发队伍,其中固定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5人,高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有学术带领人梯队;

(三)具备科研成果工程化的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拥有比较完善的检测、测试设备和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含生产用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100万元;

(四)依托单位是企业的,其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且不低于200万元;

(五)申报单位已经取得了准备进入中试或产业化的技术含量高的科技成果。    

第九条  申报新型研发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二)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0%;

(三)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校、科研机构的研发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20%;

(四)机构应有健全的决策、经营和管理制度,成熟的技术转让许可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纳税能力。

第十条  申报众创空间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和行业资源,运营管理团队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满足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二)具备一定的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应在300平方米(含)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含)以上。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必要的基本服务设施和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公共场地不低于总面积的30%。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技术转移、认证检测、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信息平台等创新创业服务;众创空间的场地面积应相对独立,不得与所在的孵化器等机构场地面积重复;

(三)设立了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者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担保机构等有密切的合作关系;

(四)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培训机制完备。组织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服务;

(五)已聚集一定数量的创客或创业团队。其中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聚集的活跃创客不少于20人,以服务创业团队(创业企业)为主的众创空间聚集的团队(企业)不少于8个,均需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  申报星创天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建有一定规模的、相对集中连片的200亩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有较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促进科技成果向农业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具有较好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有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建有一定规模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创意创业空间,具备培训的基本条件,生产经营设施齐全;有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独立运营的网络信息平台,提供宣传、产品展示、资讯等服务;

(三)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3名以上创业导师(可兼职)和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人员的创业服务团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加强科学普及,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每年开展不少于3场创业教育培训(含农业技能培训);

(四)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已吸引入驻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3个(入驻创客、创业团队、企业经营项目应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运营良好,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每批创客均需与星创天地建设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申报科普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面向公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所从事的业务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具有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作用,并在市内外有一定影响;

(二)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宣传展示内容;配备了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等;

(三)场地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博物馆类基地(含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动植物园、自然保护区、公园等)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80天;科技类实验室等研究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90天。各类基地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每年不少于90天(含法定节假日);

(四)重视科普宣传队伍建设,配备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五)科普活动投入持续增长,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向社会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推荐。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主体应对照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认定申请材料,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出具推荐函;中央、省属在常和市直有关单位的申请材料和推荐函直接报送市科技局;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直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认定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提出认定建议;

(四)批复认定。入选名单经市科技局党组研究、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发文和授牌。

第四章  评价监督与奖惩

第十四条 建立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价体系,对市级所有科技创新平台实行年度自评和定期绩效评价,定期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运营单位)对照评价指标,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年度科技创新平台自评报告,经各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省属在常和市直有关单位审核后统一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定期绩效评价每3年为一个评价周期,依托单位(运营单位)对照定期绩效评价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市科技局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市科技局审定后,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定期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

(一)依据《常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二)在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时,予以优先支持;

(三)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八条  定期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整改期为1年,期满后进行复评,复评仍不能通过的将不再纳入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序列。

第十九条  建立市级科技创新平台退出机制。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程序取消其称号:

1)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绩效评估材料;

2)连续2年未报送自评报告;

3)在绩效评价中有弄虚作假等;

4)依托单位(运营主体)破产或关闭;

5)自愿申请退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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